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498-1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伟,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佳岷,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艳伟与被执行人李佳岷、綦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艳伟以(2015)莱州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佳岷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佳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佳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佳岷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佳岷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佳岷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荆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