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273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玉,女,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广东大舜华翔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同泰路85号706房。
法定代表人:贺菊开,总经理。贺菊开,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攸县菜花坪镇东南村谭家组谭家***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65********。张晓玉与广东大舜华翔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菊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书: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大舜华翔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张晓玉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贺菊开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20元,由被告广东大舜华翔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菊开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晓玉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东大舜华翔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菊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广东大舜华翔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菊开的财产情况。经本院多项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广东大舜华翔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广东大舜华翔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查封被执行人贺菊开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小型汽车一辆的档案,因车辆下落不明,所以无法处置。本案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27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桂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