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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3162-8号

白玲玲与郝浩、刘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玲玲,郝浩,刘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3162-8号申请执行人白玲玲,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郝浩(又名曹小波),男,干部。被执行人刘小霞,女,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玲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3040-1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郝浩在中国银行***支行处账户(账号:1028***)的存款196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树高

审 判 员  纪润梅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