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3162-8号申请执行人白玲玲,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郝浩(又名曹小波),男,干部。被执行人刘小霞,女,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玲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3040-1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郝浩在中国银行***支行处账户(账号:1028***)的存款196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树高
审 判 员 纪润梅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