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005号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11号802。法定代表人霍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春玲,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万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卫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宫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