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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434号

宫利、宫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宫利,宫燕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宫利,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宫燕,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执行乳山市宫利申请执行宫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姜 哲

审判员 凌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胜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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