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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125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在执行中,执行员执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有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