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在执行中,执行员执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有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