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766号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金龙,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副科长。被告姜森。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诉被告姜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