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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254号

徐勇与湖南新华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勇,湖南新华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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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254号原告徐勇。委托代理人苏乾良,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昂,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新华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58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翊芳,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立新,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勇诉被告湖南新华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3778元,由原告徐勇承担。

审 判 长  邓子平

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

人民陪审员  李国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任 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