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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611号

卢风春与赵爱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风春,赵爱宇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611号

申请执行人:卢风春,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赵爱宇,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卢风春与被执行人赵爱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黄民初字第113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2681.00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6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同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