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特580号申请人(甲方)XXXXX(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郭XX。委托代理人郭XX,女,19XX8年XX月XX日出生,港澳证件号码EXXXXX,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乙方)向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本院于2016年06月24日受理了上列申请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并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喻潇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XXXXX(深圳)有限公司、向XX经济补偿金纠纷,于2016年06月21日经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因甲方提前解散,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终止;
二、经甲乙双方核算,乙��终止劳动关系前12月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下同)3233.68元,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等27486.28元。乙方确认,在收到该款项后,甲方因提前解散而依法应当支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项,甲方已经足额支付;
三、对于甲方因提前解散与乙方终止合同一事,乙方无异议。甲方同意对乙方2007年12月31日之前在金昇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的工龄支付额外补偿,额外补偿金为7696.16元,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收到该款项后,就相关事项不得再另行主张权利,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返还上述额外补偿金;
四、上述二、三项共计35182.44元,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尽快完成生产的���尾工作,否则,甲方可延期支付上述款项直至收尾工作完成;
六、2016年6月份的工资,经与乙方住宿和餐饮费用结算后,于2016年6月28日前支付给乙方;
七、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因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乙方不得再以劳动关系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若乙方在甲方安排的职业病检查中,确诊为职业病的,甲方将另行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八、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觉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九、为保证本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剩余三份供有关部门备案,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喻潇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