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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终541号

上诉人廖清英、廖丽、廖艳为与被上诉人谢海云、廖文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廖清英,廖丽,廖艳,谢海云,廖文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