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917号
申请执行人:朱优超,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逄焕存,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德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崔金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优超与被执行人青岛德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字第19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茂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