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575号
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丁相美,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刘记余,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丁相美、刘记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黄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0050.00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5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