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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财保169号

茌平县市政局与永年县恒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河北省永年县恒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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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茌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财保169号申请人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河北省永年县恒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永年县。申请人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与被申请人河北省永年县恒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北省永年县恒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申请人30日内向法院起诉,该���封期限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继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