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976号原告余某某被告寇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某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寇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请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于收取退还原告,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谢利军
审 判 员 蔡 伦
人民陪审员 鱼海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