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1执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561号。
负责人:赵忠江,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扬帆地洞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外环路南侧西首。
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军,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晓佳,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商初字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中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间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秋
审判员 :韩金明
审判员 :李战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