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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1执55号之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山东扬帆地洞车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山东扬帆地洞车业有限公司,吴军,郭晓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1执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561号。

负责人:赵忠江,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扬帆地洞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外环路南侧西首。

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军,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晓佳,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商初字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中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间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秋

审判员 :韩金明

审判员 :李战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