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1424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洋,男,系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业信用社主任。被告李雄杰,男,1956年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雄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悦
审 判 员 李昕溟
人民陪审员 徐 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