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5615号原告陈坚明,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陈美芳,女,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坚明与被告陈美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晓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昳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