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执字第453号

杨金山与吉林省徐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金山,吉林省徐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山,男,1952年5月3日生,满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徐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放,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用到期债权抵债,申请人申请终结(2016)吉0381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381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万福

审 判 员  曹 巍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忠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