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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字第30-1号

陈宁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宫士宇,陈宁,邸冬明,宫俊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宫士宇,男,1930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朱正弦,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宁,男,1980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龚集村陈圩片**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邸冬明,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中沙乡叶坊村石排**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宫俊良,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宫士宇与被执行人陈宁、邸冬明、宫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宫士宇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38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周 全

审判员  穆伟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平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