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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1487号

祁闯闯与张凯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祁闯闯,张凯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1487号原告祁闯闯,男,汉族,1999年5月14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法定代理人冯提,女,汉族,1975年12月28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系原告祁闯闯母亲。被告张凯杰,男,汉族,1996年4月23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系浙G×××××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仙桥镇汽车城管委会大楼1楼。

原告祁闯闯与被告张凯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祁闯闯与被告张凯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啸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