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252号
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伟中。
委托代理人:胡辉利。
被告:潘晓宁。
委托代理人:叶建江,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晓宁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丹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