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洪灯亮,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委托代理人:王钰铭,琼海市谐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赵术华,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洪灯亮与被执行人赵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术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洪灯亮劳务费48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本院案件受理费8500元、执行费7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术华名下的本田牌汽车【车牌号:琼C1Q××】和江铃牌汽车【车牌号:琼C1C7××】。被执行人赵术华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或申请参与分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