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特36号申请人曹文霞,女,汉族,1980年4月16日生。被申请人郝春宝,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生。
申请人曹文霞因与被申请人郝春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郝春宝所有的甘L268**号车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郝春宝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郝春宝所有的甘L268**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国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齐皓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