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23号
申请执行人:温哲昊,男,汉族,1992年7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黄雨、周艳涛,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丞相,男,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执行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某案字第211号裁决书,温哲昊申请执行王丞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依法冻结了王丞相在四川省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持40%的股权。现因客观原因致使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客观因素消失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2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德军
审判员 袁晓阳
审判员 张 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