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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民初1369号

孙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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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02民初1369号

原告:孙雪梅,女,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现住临汾市。被:山西裕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迎春南街新生巷59号。机构代码证:54597403-3

法定代表人:靳保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春英,女,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大宁县太古乡太古村175,身份证号:×××。系该公司内勤人员。

原告孙雪梅与被告山西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雪梅,被告山西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春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6日,被告以该公司水门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利息付了4个月后,未再支付。至2014年12月16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而不见,公司人员均以种种理由推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款协议书、借条。

被告裕泰房地产公司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被告以该公司水门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约定月息2%,期限6个月。原告支付了款项。被告支付原告4个月利息后停止支付。被告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4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2%,期限6个月,被告支付原告4个月利息后停止支付。被告对此无异议,有借款协议书、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16日起每月计付利息1200元至清偿完毕。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山西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雪梅借款本金6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1月16日起每月1200元的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琦辉

人民陪审员  程建英

人民陪审员  雷英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