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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231号之一

伍红玲与被执行人王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红玲,王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伍红玲,女,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王劲,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3)琼海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伍红玲与被执行人王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6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10元(注:申请执行人伍红玲已垫交1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40元。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3)琼海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原执行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征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