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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601号

蒙阴县鑫和油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永鑫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蒙阴县鑫和油品有限公司,山东永鑫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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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鑫和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京来,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永鑫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凡柱,经理。申请执行人蒙阴县鑫和油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永鑫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1743.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务321743.9元及利息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蒙阴县鑫和油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永鑫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的(2016)鲁1328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勇

审判员  肖健东

审判员  张立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