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光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化街道孟家院263-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162-5。法定代表人陶英海,经理。被执行人李明华,男。关于重庆光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明华其他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尚欠40198.2元及利息未执行兑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16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曼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