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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1646号

重庆光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李明华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光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光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化街道孟家院263-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162-5。法定代表人陶英海,经理。被执行人李明华,男。关于重庆光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明华其他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尚欠40198.2元及利息未执行兑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16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曼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