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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11号

陈家俊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公民,陈家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谭公民,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执行人:陈家俊,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谭公民与被执行人陈家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公民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327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依法轮后查封被执行人陈家俊所有的位于田家庵区洞山街道洞山东路阳光·国际城一期D座1307室房屋,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乃光

审 判 员  张宏彬

代理

审判员  穆伟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平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