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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1760号

符中年与尹守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符中年,尹守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760号

申请人:符中年,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

被执行人:尹守云,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四川省华蓥市人。申请人符中年申请执行尹守云承揽合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普民初字第61号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1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尹守云的银行账户存款扣划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案件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符中年在你行名下的银行存款61270元扣划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