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760号
申请人:符中年,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
被执行人:尹守云,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四川省华蓥市人。申请人符中年申请执行尹守云承揽合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普民初字第61号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1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尹守云的银行账户存款扣划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案件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符中年在你行名下的银行存款61270元扣划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