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华丽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大道10号,组织机构代码:72119664-8。法定代表人吕礼成,总经理。被执行人惠州市亿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平南东升村。法定代表人钟国大,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丽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亿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惠州市亿世达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丽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7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69704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8.35元。因债务人惠州市亿世达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华丽宝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亿世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20×××40,已冻结人民币0元,未冻结人民币80642.24元,该账户冻结期限于2017年4月17日到期,请于冻结届满前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书,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属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管辖,本院依法委托当地法院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9549.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0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泽欣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李伟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麦永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