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执字第0272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法定代表人杨炳生,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崇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杨杞,总经理。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崇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巴法民初字第03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崇德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崇德贸易有限公司财产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3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熊 兵
代理
审判员 毕 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恩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