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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1执12号

刑庭与何泽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刑庭,何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111执12号申请执行人刑庭。被执行人何泽明,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暂住本市天河区。刑庭与何泽明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6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书:

一、被告人何泽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何泽明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刑庭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泽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何泽明的财产情况。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已查封被执行人何泽明名下房产一套,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桂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