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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74号

陶元庆、余广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元庆,余广州,武莉莉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陶元庆,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余广州,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骑路村余家组**号,现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武莉莉,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沱河办事处小李村中路*号小李村**室,现住宿州市埇桥区。陶元庆与余广州、武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陶元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巳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应受偿50000元及利息;债权人未受偿50000元及利息。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执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秋灵

审 判 员  陈万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丽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