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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729号之六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申请执行章跃辉、彭海燕、李海文、罗树芬、姜建军、李学英、王金生、刘金玉、陈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章跃辉,彭海燕,李海文,罗树芬,姜建军,李学英,王金生,刘金玉,陈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729号之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任静。被执行人章跃辉。被执行人彭海燕。被执行人李海文。被执行人罗树芬。被执行人姜建军。被执行人李学英。被执行人王金生。被执行人刘金玉。被执行人陈林军。本院依据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支行申请执行章跃辉、彭海燕、李海文、罗树芬、姜建军、李学英、王金生、刘金玉、陈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学英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灵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