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02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琼海远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
法定代表人:蔡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金福,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生勃,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琼海远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生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曹生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54705元、违约金、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本院案件受理费9625元、执行费37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国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