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赵建光,男,1966年6月2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
被执行人:闫开喜,男,1982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赵建光申请执行闫开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3675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89元,案件执行费451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武定县高桥镇葫芦湾村85号房产一处,该房产位于农村地段,土地属集体土地,短期内难以处置,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329执1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一平
审判员 张志德
审判员 何东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爱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