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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6民初210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胡万臣、韩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胡万臣,韩辉,韩春雨,丁青杰,于成军,杨万立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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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21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代表人陈春,行长。委托代理人董京,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胡万臣,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韩辉,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被告韩春雨,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丁青杰,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于成军,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杨万立,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告胡万臣、韩辉、韩春雨、丁青杰、于成军、杨万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七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皆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