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第219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光路玻璃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照瑞,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华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第2193号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永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军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