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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第2193号

青岛光路玻璃器件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宁精密设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光路玻璃器件有限公司,青岛华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第219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光路玻璃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照瑞,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华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第2193号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永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军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