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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6民初210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韩云蛟、尚艳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韩云蛟,尚艳青,文师库,孟玲艳,史双林,文许平,文许山,郝凤芹,许秀明,姜雪丽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21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代表人陈春,行长。委托代理人董京,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韩云蛟,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尚艳青,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文师库,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孟玲艳,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史双林,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文许平,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文许山,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郝凤芹,女,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许秀明,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姜雪丽,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告韩云蛟、尚艳青、文师库、孟玲艳、史双林、文许平、文许山、郝凤芹、许秀明、姜雪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七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皆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