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财保42号申请人梁晓平,女。被申请人俞香花,女。财产保全担保人梁晓平,女。财产保全担保人邹德志,男。
申请人梁晓平与被申请人俞香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担保人梁晓平、邹德志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4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俞香花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XXX路XXX号楼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梁晓平名下的位于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XXX街XXX号XXX室、财产保全担保人邹德志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XXX路XXX号XXX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