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225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忠,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执行人:程希强,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陈明忠与被执行人程希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11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2050.00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2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同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