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申6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鞠留龙。
委托代理人:曹炜,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泰兴市天梭齿轮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根思乡鞠顾村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鞠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亚楠,该公司销售经理。再审申请人鞠留龙与被申请人泰兴市天梭齿轮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泰宣商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鞠留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鞠留龙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鞠留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鞠留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冒金山
审判员 孟玉祥
审判员 陈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