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2704民初21号

关于原被告呼中区禺博汽车修配厂与呼中区交通运输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呼中区XX汽车修配厂,XX区交通运输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04民初21号原告呼中区XX汽车修配厂,住所地XX区XX镇。经营者李X,男,汉族,无职业,现住XX区XX镇。原告委托代理人刘XX,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呼中区。被告XX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XX区XX镇中心大街。被告委托代理人李XX,女,汉族,XX区交通运输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XX区XX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中区XX汽车修配厂与被告XX区交通运输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中区XX汽车修配厂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中区XX汽车修配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5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中区XX汽车修配厂负担。

审判员  郑立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曲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