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635号原告张家港市方欣铸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巨桥村。法定代表人蔡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格尔金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兴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朱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方欣铸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格尔金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方欣铸件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方欣铸件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方欣铸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方欣铸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