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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238号

张小验与陶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验,陶柱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验,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被执行人陶柱,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申请执行人张小验与被执行人陶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柱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财产报告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陶柱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张小验发出举证通知书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传票,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到庭。现被执行人陶柱仍欠申请执行人张小验204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2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思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