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华丰电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刘锦双,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聚华德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秀英,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华丰电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聚华德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8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