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602民初2214号原告北京三联恒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艺术大道1023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延安友祥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金岳小区41-3-201。法定代表人彭爱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联恒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友祥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三联恒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原告北京三联恒信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北京三联恒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293元。
代理
审判员 王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