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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财保31号

姚某某与李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财保31号申请人姚某某,女,195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请人李某,男,1991年5月10日生,住河北省南宫市。

申请人姚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姚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XXX**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姚某某提供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XXX**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姚秋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云鹏 关注公众号“”